雲林縣立斗南高級中學班聯會組織章程
110年6月18日班級代表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雲林縣立斗南高級中學(高中部)班級聯合會」,簡稱「班聯會」(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條設立,以實踐校園民主、保障學生權益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保障會員權利。
- 建立本校學生自治組織,辦理學生自治事務,加強班級間橫向連繫、暢通師生間意見交流管道,以及與學校行政體系之間對等溝通。
- 推展並協助辦理各項學生活動,並推動全體同學響應參與。
- 服務同學,砥礪學行,培養學生自立、自律的精神。
- 發揮高度自治能力,以奠定民主法治的基礎,陶冶成有榮譽心,富責任感及具服務熱忱的學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本校高級中等學制學生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五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 平等參與學生自治事務。
- 有權參與本會所辦理之各項活動。
- 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六條
會員負擔以下義務:
- 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所通過之各項決議。
- 繳納會費。如未繳納會費,得於本會辦理活動給予收費上差別待遇。
第三章 班級代表會議
第七條
本會置班級代表會議,由各班班級代表組成。
第八條
本校各班會員可基於平等、普通方式推選兩名代表,任期一學年。
- 若獲推選之班級代表於任期未滿1/2時有轉學、轉班或自請離職等情事,各班應重新推選代表。
- 若班級代表有失職情事,得由各班會員提議罷免,經班級會議通過後生效,並重新推選代表。
- 各班級代表應親自出席班級代表會議,若不克出席時,不得委由他人代表。
第九條
班級代表會議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本會組織章程。
- 議決本會會費收取數額及方式。
- 議決本會年度會務計畫及經費預、決算。
- 提供本會意見及聽取報告。
- 其他本會組織章程由班級代表會議議決事項。
- 各班代表應對各班傳達並執行本會決議之事務。
第十條
班級代表會議置非常設性主席一人,於召開班級代表會議時由各班代表推選產生,並負責主持會議。
第十一條
班級代表會議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說明如下:
- 定期會議由本會會長召集,每學期召開兩次。
- 臨時會議於會長認為必要時,或經班級代表1/2以上成員連署後召開。
- 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各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皆應於至少七日前通知班級代表,且通知內容應含討論題綱及必要之資料。
- 開會時應通知學務處代表(訓育組長)出席,並於會後一週內公布會議記錄,同時送交學務處訓育組審核與存查。
第十二條
班級代表會議之決議,經1/2以上成員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則成決議。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另訂之。
第十三條
本會會長對班級代表會議之決議,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由會長於決議後七日內移請班級代表會議覆議。覆議時,如經1/2以上班級代表出席,出席人數2/3以上維持原決議,會長即應接受該決議。
第四章 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職務如下:
-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本會會務,並於每學期至少召開兩次全體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其餘可視需要不定期召開。
- 配合學校行政,由學務處指導辦理、規劃各項活動,並依班聯會決議辦理。
- 代表全體會員參加學校相關會議,並於會議上提案,且參與各提案之表決。或可逕行指派代表參加學校相關會議。
另置副會長一人,職務如下:
- 襄助會長推展本會會務。
- 若會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其代理。
第十五條
行政部門設以下各組:
1.文書組:
(1)整理班聯會及班級代表會議記錄,建立檔案資料,並副知學務處。
(2)收發各項校內外文書。
(3)籌畫各項活動之場地布置或美工事務。
(4)製作各項平面宣傳資料。
2.學權組:代表學生反映在校內遭受之不合理或不公平之對待,或認為校方作為有需改善之處者,以維護學生權益。
3.活動組:
(1)依學校行事,籌辦各項學生活動。或由班聯會主動規劃、設計學生活動。
(2)負責各項活動或會議之茶點、設備配置與接洽事宜。
(3)負責各項活動或會議結束後之場地復原與清潔工作。
(4)負責各項活動之攝錄影工作。
4.總務組:
(1)管理本會會費之收支工作。
(2)製作本會會費帳目明細,定期公布或接受查閱。
(3)採購各項活動所需物品。
5.公關組:
(1)負責對外(機關單位或學校)之接洽與聯絡事宜,並宣導班聯會各項活動訊息。
(2)規劃贈送畢業生及退休教師紀念品事宜。
(3)管理班聯會電子信箱、網站及社群網站之帳號。
(4)發佈各項電子佈告。
上述組織如有增減需求或業務內容調整,得由會長咨請班級代表會議同意後變更。
第十六條
前條各組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
第十七條
班聯會每學期應召開1~2次幹部會議,其餘視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召開時應通知學務處代表(訓育組長)出席,會後應製作會議記錄,並送交學務處訓育組審閱與存查。
第十八條 行政部門進行各項議決時應慎重,並應與班級代表保持密切互動,聆聽會員心聲,接納有建設性之意見。
第五章 選舉與罷免
第十九條
每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舉行會長及副會長選舉,選舉辦法由學務處訓育組長提請班級代表會議討論議決,並由班聯會行政部門執行選舉作業。若因故未能於該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舉行選舉,則可經班代會議通過後另訂適當之時程,並修改選舉辦法之規定。
第二十條
選舉採會長及副會長搭檔競選方式,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並由當選者提名各組組長,經當屆班級代表會議1/2以上成員出席,2/3以上出席者同意後通過任命。各組可視工作需要另行招募組員。
第二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以及各組組長任期均為1學年,即每年度8月1日至隔年度7月31日。
第二十二條
若會長、副會長及各組長於任職期間,有以下情事,可予以罷免或同意退職:
- 有曠廢職責或不適任之嫌,經班聯會幹部會議主動議決後予以退職(2/3以上成員出席,1/2以上出席者同意)。或可由學務處或1/2以上班級代表連署,提請班級代表會議議決,通過後予以罷免。
- 違犯校規受處分達累計三支警告或一支小過者,逕行罷免。
- 會長、副會長及各組長因個人考量自行向班聯會提出辭退者,經班聯會幹部會議1/2以上成員出席,多數出席者同意後,准予辭退。
第二十三條
若會長、副會長及各組長遭罷免或退職者,補選或代理方式如下:
- 會長若任期未滿1學期,則於罷免(退職)生效後一個月內,完成補選,補選辦法另訂之;補選完成前,由副會長代理。若任期已超過1學期,由副會長逕行代理至該屆任期結束。
- 副會長或各組組長若任期未滿1學期,則由會長自行提名適當人選,並於罷免(退職)生效後一個月內,由班級代表會議1/2以上成員出席,2/3以上出席者同意後通過新人事案。新人事案通過前,由會長於各幹部中指定適當人選代理。若任期已過1學期,則由代理人逕行代理至該屆任期結束。
- 若會長、副會長先後因故離職,則由班級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代理會長,兩人擔任代理副會長。因此而出缺之班級代表,其補選或代理規定如上述。
第六章 獎勵
第二十四條
凡當選之班聯會會長、副會長,以及獲選任之各組長和各班推選出之班級代表,均由校方頒予當選證書。各組自行招募之組員則給予服務證明。但若會長、副會長及各組組長缺席幹部會議或各班級代表缺席班級代表會議,全年缺席率達1/2以上,以及班聯會幹部或班級代表因故中途離職,原發放之當選證書應追回,改發放服務證明,並列明其任職期間。
第二十五條
班聯會幹部及各班級代表任職期滿後,由學務處審核會長、副會長及班級代表任職期間之表現,予以適當獎勵。並由學務處與會長、副會長共同審核班聯會各幹部任職期間之表現,予以適當獎勵。
第七章 經費及會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會員繳納之會費。每學年度第一學期收取全體會員會費50元;第二學期收取高一、高二會員會費50元,高三會員會費20元。
- 視辦理之活動需要酌情另收費用。
- 學校補助之經費。
- 紀念商品販售盈餘或其他管道之挹注。
第二十七條
本會行政部門應於每學期班代會議第一次定期會議提出年度會務計畫及經費預算,並於學期結束前提出年度會務執行報告及經費決算。
第二十八條
本會各項活動實施前應公布活動經費概算表,活動實施後各項費用之收支均應製作報表,並保留相關憑證。收支報表應隨時公布於學校及班聯會網路平臺,且若學務處或班級代表會議提出,應提供查閱相關憑證。
第二十九條
會費收取方式由各班級代表負責收取後,交由本會總務組長納入帳戶,並開立收據予繳費會員。若本會會員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辦理退費,退費細則由行政部門另訂之。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組織章程之修訂應依以下程序為之:
- 經本會行政部門向班級代表會議提請,或班級代表1/2以上成員連署,可提出修正案。
- 修正案經班級代表會議1/2以上成員出席,2/3以上出席者同意後通過。
第三十一條
本組織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組織章程經班級代表會議1/2以上成員出席,2/3以上出席者同意後通過。通過後報學校行政會議備查,再經會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